各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政策积极作用,助力生态南通建设,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我们制定了《南通市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1日
南通市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南通市市本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规程》(通政办发〔2023〕4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全市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可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保障重点、注重绩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共同负责管理,区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合力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
(二)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定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三)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组织申报、评审、立项等,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批准后的年度预算内执行;
(四)负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组织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
(二)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批准后下达;
(三)协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四)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政策、审核结果等及时拨付资金;
(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根据市级政策性奖补办法和市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考核任务,组织开展本区专项奖补类项目审核和兑付工作;
(二)按规定及时结算专项奖补项目、市区共担项目资金;
(三)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高效跟踪服务项目,参与项目验收,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配合市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政策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对本区专项奖补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配合区主管部门做好专项奖补类项目、市与区共担项目审核及专项资金市与区结算工作。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作为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申报、建设,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资金执行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三章 分配使用与拨付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资金引导、突出重点、公正规范的原则,采用项目法分配安排。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环境监测监控类项目。包括大气、水、噪声等自动监测站建设及运维,全市监测监控一体化系统建设及运维,市级生态环境专项实验室建设提质等项目。
(二)环境调查评估类项目。包括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红线保护,环境损害赔偿,环评文件复核评估,生态环境修复,危险废物处置,各类污染物排放等项目。
(三)环境执法应急类项目。包括环境执法应急装备的购置,环境应急物资的储备,预防环境事故发生的环境应急类项目,其他环境执法应急类公益项目等。
(四)环保政策性奖补项目。为引导和支持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政策性奖补项目。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以我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市级实施的生态环境奖补政策、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为标准,在年度市级预算编制期间,同步汇总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报市人大批复。原则上,经批复后的专项资金项目及预算不得调整或追加。确需调整或追加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办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批复后,对照预算项目和预算用途执行:
(一)认定类项目资金。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资金需求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中已明确的项目和用款额度审核拨付;
(二)审核类政策性奖补。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政策性文件申报,市生态环境局对照政策要求出具审核结果,并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根据相关奖补政策资金拨付流程,将资金拨付相应区财政部门或市生态环境局;
(三)未明确项目的资金使用。由市生态环境局向市政府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安排拨付。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监督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定期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及时掌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专项资金的执行,对绩效低下的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市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部门评价,对社会公开(涉密事项除外),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或财会监督检查,并强化结果应用。在评价和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暂停拨付、收回资金、通报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按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专项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专项资金用途、项目计划或内容的。
对市财政局作出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的处理,市、区相关部门应当协助执行。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出出具不实报告的,不予采信,并按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