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科技局、财政局,苏锡通科技产业园组织人事局、财政局,通州湾示范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局,南通创新区人才科技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南通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行〔2022〕65号)、《南通市市本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规程》(通政办发〔2023〕48号),我们制定了《南通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南通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加快专项资金执行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通市市本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规程》(通政办发〔2023〕4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开展高层次和基础性人才引进、培养等工作的政府性引导资金。
进一步优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逐步提高有偿支持资金比例,每年从专项资金预算中,根据需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充实南通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用于资本化运作。南通市政府性投资基金按照政府投资基金有关办法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可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保障重点、注重绩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委人才办牵头管理。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等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履行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市财政局履行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财政监督职责。区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合力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组织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
(二)组织研究专项资金政策。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三)组织召开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研究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申报指南等。审查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和分配方案。
(四)组织实施江海英才计划。牵头制定江海英才计划评审细则。提出江海英才计划资助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五)负责本部门实施的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公示。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对本部门负责兑现的政策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负责。
(六)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七)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其他市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按预算管理要求,负责编制由本部门实施的政策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和市财政局。
(二)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政策建议。制定政策实施细则。负责本部门实施的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公示。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三)研究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和分配方案提交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查。及时向市财政局发出拨款通知,对本部门实施的政策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负责。
(四)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按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内部决策程序,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六)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汇总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批。批复专项资金预算。
(二)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与研究政府专项资金政策及实施细则等。
(三)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和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纪要、相关计划文件、拨款通知等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四)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原则上不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等具体管理。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根据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和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核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对初审结果负责。
(二)加强项目日常监管,高效跟踪服务项目,对人才离岗,项目停滞或中止等情况,应及时通知本级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资金。按规定向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配合做好专项资金政策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完成市委人才办要求的其他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执行专项资金计划批复,及时拨付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和县(市)配套资助。
(二)配合本级组织部(人才办等部门)加强资金使用过程的管理,对因人才离岗,项目停滞或中止等情况,未拨付的市级专项资金应及时退回市财政。
(三)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人才政策编实编细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具体政策测算预算金额。市财政局根据市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预算,结合市级财力情况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合理确定市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和分项政策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市业务主管部门编制预算时同步编制政策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年度开始,市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预算。若遇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原则上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其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内统筹调剂。市业务主管部门分项政策专项资金预算调整,商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按程序调整。市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总额调整,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通过经费补助、科研资助、生活津贴、薪酬补贴、购房补贴、配套奖励等形式安排,主要用于推动人才项目发展,改善人才物质生活条件,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一)实施江海英才计划。对入选江海英才计划的攀峰人才、创业型人才(团队)、创新型人才(团队)等,按人才政策给予项目资助、金融支持、生活津贴及购房补贴等。对入选江海英才市级培养专项计划的培养对象,按人才政策给予科研项目资助,发放图书资料费(第三层次培养对象由市有关部门承担)及上级资助配套补助。
(二)支持人才引进。为引进的博士、硕士提供生活津贴、购房补贴。为在站博士后提供生活津贴、科研经费补助。为本科生或相当层次人才提供生活津贴(综合补贴)。为市区工业类企业或产业链重点企业全职引进掌握工程关键技术的高层次创新型技术人才(不含管理、销售人才)、市区企业柔性引进的人才,按人才政策提供薪酬补贴。
(三)开展奖励工作。奖励向我市输送毕业生的市内外高等(高职)院校和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获得国家及省、市荣誉的人才等。按人才政策对获国家和省人才项目资助的人才(团队)进行配套资助和奖励。
(四)支持平台建设。补助市区企业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在市外高校设立的人才工作站等。
(五)支持行业科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六)市人才政策明确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市委人才办要牵头建立健全人才资金项目评审机制,重点审查项目的合规性和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督促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资金管理职责。对确需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辅助评审的,市主管部门应当按按规范程序抽取,并切实履行项目审核主体职责。
(一)江海英才计划项目资助流程:
1.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发布申报通知并组织申报。
2.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研究确定入选对象和资助方案。
3.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后,由市委人才办负责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市财政局根据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纪要、项目立项文件及主管部门资金拨付文件等下达资金。专项资金在资助期内分二期下达。创业类(含攀峰计划)人才项目在入选当年拨付50%。后继资助根据人才在岗和项目实施绩效情况下达50%。创新类(含高技能类)在项目入选当年拨付30%,后继资助根据人才在岗和项目进展情况拨付70%。采取拨投股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情况一事一议。
5.人才项目资助由市财政下达项目所在地财政局,由属地财政部门负责拨付。
6.江海英才计划资助期限原则为3年。创业类项目经市委人才办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超过资助期限的,其后续资助原则上不再拨付。
(二)江海英才市级培养计划培养对象科研项目流程:
1.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发布申报通知并组织申报。
2.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研究审定。
3.市财政局根据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纪要及资金拨付文件下达资金到用人单位。资助资金分二期下达,首期下达70%,项目验收结题后再下达30%。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三)企业成长奖励和薪酬补贴流程:
1.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或市人社局组织受理企业和人才申请。
2.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研究审定。
3.市财政局根据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纪要及资金拨付文件下达资金。企业成长奖励拨付申请企业,薪酬补贴拨付人才。
(四)国家重大人才工程补助(奖励)流程:
1.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按照上级文件,提出补助(奖励)方案,提交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研究审定。
2.市财政局按照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纪要及资金拨付文件下达资金。
补助(奖励)资金拨付人才所在单位。
(五)人才津(补)贴流程:
1.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组织人才津(补)贴申报、审核、公示。
2.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研究审定。
3.市财政局按照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纪要及资金拨付文件下达资金。
(六)人才政策涉及专项资金的其他资助、补助和奖励等事项,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经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研究审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报批、拨付,注重专项资金预算的支出进度,增强专项资金政策的时效性,符合条件的项目政策兑现原则上当年9月底前完成,对确需跨年度兑现的政策必须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
第十六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提高政策执行时效。市财政按照年度资金预算采取预拨方式下达给业务主管部门的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要确保及时、快速发放。对拨付到人才个人账户的各项津(补)贴、奖励等,由人才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对因人才离岗或项目停止等原因未拨付的江海英才计划资助资金,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将未拨付资金及时退回市财政。对江海英才计划资助项目县(市)配套资助不到位的,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负责督促整改。在县(市)配套资助到位后,市财政再下达项目后续资助。
第十八条 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中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履行规定程序,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对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全面应用信用信息,市业务主管部门依托市公共信用平台开展信用审查,对失信项目承担主体、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在市公共信息系统登记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监督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定期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及时掌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专项资金的执行,对绩效低下的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部门评价,对社会公开(涉密事项除外),接受监督,并在次年第一季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书面反馈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或财会监督检查,并强化结果应用。在评价和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暂停拨付、收回资金、通报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按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专项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专项资金用途、项目计划或内容的。
对作出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的处理,市、区相关部门应当协助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出出具不实报告的,不予采信,并按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的产业类人才项目资金管理。教育、卫生等行业及其他有特定用途的人才资金管理,按照其行业人才政策及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