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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
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2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促进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清江浦区、淮阴区、淮安区、洪泽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范围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生活垃圾从垃圾转运站(中转站)或者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设施),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四条  税务部门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驻淮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当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清江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核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按量计费和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方法。
对个体工商户、居民可以按户或者人为单位收取;对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组织可以按职工人数、营业面积或者垃圾产生量收取。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按月、按季或者按年收取。
第八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营业面积征收的,营业面积(包括餐厅、操作间等)以有效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上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者有效证件载明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有明显差距的,以实际丈量的面积计算。
第九条  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税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者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企事业单位、部队、个体工商户、特殊行业(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商业综合体等)或者其他需核定征收面积、床位、摊位等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城市管理部门代征;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自来水公司等机构代征;其他需要委托代征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代征机构。
税务部门应当向受委托单位支付委托费,委托费由税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在不增加征收成本的前提下,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通过部门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者受委托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受委托单位应当将其代征费款按月向税务部门全额申报。
第十一条  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特困供养对象,社会福利机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  积极推进差别化的城镇垃圾收费政策,按照“分类垃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的原则,实行分类垃圾、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对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回收和就地达标处理的,可以减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接受委托,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等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属地原则全额缴入同级财政。
第十五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税务、财政、公安、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城市管理、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做好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并共享以下信息:
(一)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市场主体信息(包括房间信息);
(二)医疗行业核准的床位数;
(三)办理营业执照时核准的经营场所面积;
(四)困难职工、低保户、特困供养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五)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02年12月27日市政府印发的《淮安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发〔2002〕2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