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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镇江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快专项资金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镇江市“十四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以及镇江市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引导和扶持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分层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职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资金使用方案并下达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监督检查和验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检查督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各区财政部门职责:配合区发改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及时拨付资金;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等。

 

各区发改部门职责:根据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及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对初审结果负责;组织项目监督检查和验收等。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落实信用承诺;规范专项资金会计核算;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支持申报创建省服务业发展领军企业、省服务业两业融合试点、省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支持培育壮大市服务业发展领军企业、市服务业两业融合试点、市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支持省、市重点物流企业、物流园区(基地)培育发展。支持我市重点服务业发展监测评价体系建设。

 

(二)支持服务业创新示范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服务业企业开展模式创新、业态创新、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品牌创新等创新示范,鼓励发展数字经济。支持数字服务业、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支持重点项目。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项目和产业融合项目。

 

(四)其他。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需要扶持的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事后奖补、定额补助等方式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其中:事后奖补对经申请并通过核验后的企业(单位)、创新示范和平台给予奖励;定额补助按照项目申报、评审等程序,对审定项目给予补助。

 

事后奖补:对评为省市服务业发展领军企业、省市服务业两业融合试点、省市服务业集聚区的企业(单位)、省市重点物流园区(基地)和物流企业择优给予资金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创新示范的企业,以及开展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企业择优给予资金奖励。

 

定额补助:对综合效益好的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和产业融合项目给予定额补助。

 

对上年度服务业工作推进取得明显成效的辖区和集聚区,在专项资金扶持上予以倾斜。同一企业涉及两项以上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扶持。对市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过的项目不再重复给予扶持。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考核。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省、市各项政策要求及年度工作重点,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拟扶持项目信息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评审及实施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按程序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批准后下达资金。当年度的资金奖补兑现原则上当年9月底前完成。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各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市级单位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二条 区级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预算、目标任务等。因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情况,予以调整或收回专项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预算编制时应同步设立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促进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财经制度,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对申请财政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于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镇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失信惩戒措施,强化信用约束。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镇江市区,包括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和镇江高新区。本办法自2023年7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23日止。原《镇江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财规〔2018〕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