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维护水利工程完整完好,确保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8号) 《淮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淮政规〔202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市管水利工程、水库工程、骨干河道堤防、泵站、涵闸和水电站等维修养护,河湖网格化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管理,按照“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职责:会同市水利局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县(区)加强资金管理;依法依规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等。
第五条 市水利局职责: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计划;对资金使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县(区)水利部门做好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负责组织市河湖网格化管理单位对相关市管水利工程养护项目实施监督等。
第六条 县区财政、水利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由各地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下达、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等监管工作。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在同级财政、水利部门指导下开展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是项目实施的质量、进度、安全、档案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
(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制度,依法组织项目实施;
(三)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规定需要实施项目验收的,向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项目绩效评价、检查审计;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以下范围:
(一)市管水利工程、泵站、涵闸、水电站、水库工程及工程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白蚁防治、水土保持、安全鉴定、划界确权、检测监测、动力及材料消耗、水库管护等;
(二)市管河湖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湖泊管理与保护、网格化管理补助经费,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复核、运用及维护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维修养护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水利工程维修项目采用项目法分配,其他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工程设施数量、类型、资产价值、年度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等。流域性河道和湖泊的管控、监测评估、规划编制,市级堤防工程维修采用项目法分配;其他按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河道长度、湖泊面积、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河湖管理保护成效等。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当在市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市水利局在专项资金预算批准后,制定专项实施意见,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和任务清单,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资金和任务清单。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或者调整预算。在项目执行期限内,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的,由负责方案批复的部门审批。未经批准变更项目,涉及的项目资金一律收回财政。
第十三条 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市水利局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设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管护行为的执行,并将监控结果及时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和绩效等实施跟踪监督。
水利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财政、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