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政规发〔202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宣布失效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修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