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直教育系统(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稽查情况的通报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财政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省直教育系统(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近期省财政厅对部分省直高校执行《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赣财非税[2007]4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赣财预[2010]119号)情况进行了稽查。
稽查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规定将出租收入及时缴入专户,存在拖缴的情况;(2)未按规定将出租收入缴入专户,存在坐收坐支的情况;(3)对二级学院上缴管理费认识不清,存在拖缴或坐支的情况;(4)纳入后勤部门管理的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未缴财政专户,存在坐支的情况;(5)认识不清,存在误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其它收入”上缴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现就有关政策重申如下:
一、各单位必须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建立房屋出租台账及其它有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台账,加强单位人员特别是财务人员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政策的学习,做到理解政策、正确执行政策。
二、各单位必须及时、足额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规定进入“阳光通道”,实行规范操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二级学院上缴的管理费、纳入后勤部门管理的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均应缴入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坐支。
请省教育厅及时转发所属院校等单位,对照文件自查自纠,按期上缴收入。
江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