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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文化体育与传谋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文化体育与传谋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谋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4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谋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特别要按照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会同市级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市(县、区)县级及县级以上图书馆、文化馆(中心)、剧院(场)、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场(馆)、广播电视台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基础数据库,制定维修改造和设备购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地方财力确定年度备选项目,在每年3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市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谋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中的附1)和《年市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谋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一)》(具体格式见附件中的附2)、《年市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谋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二)》(具体格式见附件中的附3),同时通过内网报送电子申报表(申报表系统软件已放在财政厅内网,请自行下载、安装,按要求填报)。
  2、各县(市、区)在申报项目和资金时,原则上申报1至3个项目,每个项目金额在30---100万元之间且同类项目不重复,所有项目以设区市为单位申报,凡越级上报的单位和县(市、区)的申请不予受理。
  3、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经费下达到项目单位。
  4、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并就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撰写总结报告,上报设区市财政部门备案。设区市财政部门应汇总本市(县、区)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考评情况,并在下年度申报专项资金时报送省财政厅。
  5、省财政厅将对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不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等对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考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6、对项目申请内容不真实、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现象,省财政将视情节轻重,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或所在市(县、区)实行调减预算或暂缓拨款等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2、3合表:合表.doc
  
  

江西省财政厅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