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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商务厅关于落实《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行政许可程序和企业经营行为,推进吉林省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经营企业管理技术规范》、《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及吉林省政府颁布的《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市场准入,依法进行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

  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履行经营许可申请手续,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开展成品油经营。根据《办法》规定,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许可由商务部实施。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由省商务厅实施,《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吉林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商务厅)颁发。

  (一) 各级商务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经营资格的申请、注销、撤销及办理暂时歇业、证书变更、证书挂失补办、年度检查等,应严格执行《办法》及本《意见》。

  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站、点)发展规划;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进行初审;审批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对成品油市场运行进行监测分析;协调指导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经营活动。

  各市(州)商务局负责制定本地区成品油零售行业的发展规划,对本地区成品油日常经营活动和市场秩序进行监督管理。

  (二)规划点的间距、确认、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加油站的布局应符合《吉林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顺序执行后期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企业新建、迁建、改扩建成品油油库、加油站(点),必须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确认申请,在取得相应规划确认文件后,方可组织施工建设。

  规划点间距的确定:

  1、国道、省道加油站设置原则上按《办法》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执行,省内道路同侧间距应不少于10公里。

  2、县、乡级公路的加油站原则上按每百公里12对设置,同侧间距不少于6公里,无封闭隔离带的与道路对侧加油站的距离原则上应保持3公里以上。

  3、乡村加油站(点)的设置

  (1)乡镇政府所在地依据行政区划规模原则上设置2—3座加油站(点);

  (2)加油站(点)间距0.7km以上(道路对侧加油点可按0.5km掌握);

  (3)村屯相对集中的,按城区间距标准掌握,可建1座加油点或撬装站。

  申报程序:

  申报新建批发、仓储的企业,由申请人向市(州)商务局提出申请;申报新建加油站的企业,申请人向所在县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依据全省批发、仓储和零售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规划确认。

  材料提交:

  1、申请新建批发、仓储油库规划点确认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并附所有原件电子版)

  市(州)商务局初审所需的材料:

  (1)企业向市(州)商务局提出申请; 

  (2)拟建油库容量不低于10000立方米,具备接卸成品油运输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以及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的设计图纸,并提供拟建点4R彩色全景照片;

  (3)拟建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

  (4)成品油经营企业规划点确认申请表; 

  (5)准备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应先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并提供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所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6)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油库可行性研究报告。

  市(州)商务局报省商务厅所需的材料:

  (1)市(州)商务局提出的申请;

  (2)企业向市(州)商务局提交的申请;

  (3)拟建油库容量不低于10000立方米,具备接卸成品油运输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以及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的设计图纸,并提供拟建点全景彩色全景照片;

  (4)拟建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

  (5)成品油经营企业规划点确认申请表; 

  (6)准备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应先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并提供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所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7)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油库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请新建加油站规划点确认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并附原件电子版):

  县(市、区)商务局初审所需的材料:

  (1)企业向县(市、区)商务局提出的申请;

  (2)成品油经营企业规划点确认申请表;

  (3)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批发企业签订的2年以上供油协议及该企业的批发证书;

  (4)县(市、区)商务局提供拟建站点规划点情况说明材料(拟建站点位图);

  (5)拟建站位置全景照片;

  (6)土地部门或城市规划部门用地选址意见书或盖章说明;

  (7)已竞得土地,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8)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核准;

  (9)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县(市、区)商务局向市(州)商务局提交的材料:

  (1)县(市、区)商务局提出的申请;

  (2)企业向县(市、区)商务局提交的申请;

  (3)成品油经营企业规划点确认申请表;

  (4)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批发企业签订的2年以上供油协议及该企业的批发证书;

  (5)市(州)商务局提供拟建站点规划点情况说明材料(拟建站点位图);

  (6)拟建站位置全景照片;

  (7)土地部门或城市规划部门用地、选址意见书或盖章说明;

  (8)已竞得土地,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9)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

  (10)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市(州)商务局上报省商务厅所需的材料:

  (1)市(州)商务局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

  (2)县(市、区)商务局提出的申请;

  (3)企业向县(市、区)商务局提交的申请;

  (4)成品油经营企业规划点确认申请表;

  (5)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批发企业签订的2年以上供油协议及该企业的批发证书;

  (6)市(州)商务局提供拟建站点规划点情况说明材料(拟建站点位图);

  (7)拟建站位置全景照片;

  (8)土地部门或城市规划部门用地选址意见书或盖章说明;

  (9)已竞得土地,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0)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核准;

  (1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规划点的确认:

  (1)交通部、国家发改委的立项文件;

  (2)省交通厅的批复文件;

  (3)高速公路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提出的规划点确认申请。

  (三)申领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程序与材料提交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质的企业在具备相应条件后,应向市(州)商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商务厅组织验收并报商务部。零售经营企业在具备相应条件后,应向所在县区提出验收申请,并由市(州)商务部门组织验收。按既定程序向省商务厅申请并获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方可开展成品油经营。

  1、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所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2份并附所有材料原件电子版):

  市(州)商务局初审所需的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2)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及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5)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防静电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6)新建油库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8)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等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1)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另:母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一年或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不得申请设立分机构)。

  市(州)商务局上报省商务厅所需的材料:

  (1)市(州)商务局的请示;

  (2)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3)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及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防静电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7)新建油库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9)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等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0)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另:母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一年或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不得申请设立分机构);

  (13)市(州)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及设施项目验收报告; 

  (14)迁建、改扩建油库的成品油批发企业需向市(州)提出初审申请,市(州)商务局组织材料上报省商务厅,并交回原《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2、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所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2份并附所有原件电子版):

  市(州)商务局初审所需的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2)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4)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防静电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5)新建油库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6)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等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7)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0)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另:母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一年或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不得申请设立分机构)。

  市(州)商务局上报省商务厅所需的材料:

  (1)市(州)商务局的请示;

  (2)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5)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防静电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6)新建油库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7)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等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8)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9)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1)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另:母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一年或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不得申请设立分机构)。

  (12)市州以上商务局出具的油库及设施项目验收报告; 

  (13)迁建、改扩建油库的成品油批发企业需向市(州)提出初审申请,市(州)商务局组织材料上报省商务厅,并交回原《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3、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含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所有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并附所有材料原件电子版): 

  县(区)商务局初审所需的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申请文件必须提供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2)省商务厅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 

  (3)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2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4)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市、县(市、区)商务局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竞标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7)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防静电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 

  (8)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1)改扩建加油站的成品油经营企业需向县(区)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报市(州)商务局,由市(州)商务局核准,并交回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12) 按照商务部和省政府的要求,所有新建加油站在设计施工时必须采用双层罐或修建防渗池,并安装油气回收系统。

  县(市、区)商务局向市(州)商务局提交的材料:

  (1) 县(市、区)商务局提出的申请;

  (2)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申请文件必须提供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3)省商务厅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 

  (4)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2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5)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市、县(市、区)商务局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竞标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8)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防静电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 

  (9)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0)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2)改扩建加油站的成品油经营企业需向县(市、区)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报市(州)商务局,由市(州)商务局核准,并交回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13) 按照商务部和省政府的要求,所有新建加油站在设计施工时必须采用双层罐或修建防渗池,并安装油气回收系统。

  市(州)商务局上报省商务厅所需的材料:

  (1)市(州)商务局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

  (2)县(区)商务局的申请;

  (3)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申请文件必须提供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4)省商务厅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 

  (5)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2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6)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市、县(市、区)商务局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竞标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9)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防静电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 

  (10)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1)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3)改扩建加油站的成品油经营企业需向县(市、区)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报市(州)商务局,由市(州)商务局核准,并交回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14) 按照商务部和省政府的要求,所有新建加油站在设计施工时必须采用双层罐或修建防渗池,并安装油气回收系统。

  迁建加油站的申报及经营资格申请按新建加油站执行。

  4、阻隔防爆撬装式加油装置(简称撬装站)的设置许可

  (1)撬装站的设置,原则上比照加油站的管理办法受理。危化品经营管理和消防安全监管,参照省安监局《关于加强阻隔防爆撬装式加油装置推广应用的工作的通知》(吉安监危化〔2012〕号)及省公安消防总队的有关意见要求落实;

  (2)符合城市规划并取得规划文件、公安消防部门《建筑工程消防意见书》、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出具场地使用证明即可按既定程序直接申请经营资格证书;

  (3)旅游景区内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地设置撬装站,经当地规划部门同意,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场地证明即可按既定程序直接申请经营资格证书;

  (4)对于远离城镇偏远农村设置的以柴油为主要经营品种的撬装站,采用罐体固定,取得当地乡镇规划意见的,当地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依据规定受理,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申报;

  (5)具有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企业对季节性、临时性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对大型工程、物流集散地和农田作业现场供油的,须加装税控装置,并提前向当地商务及消防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四)成品油经营企业油库、加油站(点)的扩建、改造

  已具备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且年检合格的企业,扩建、改造成品油油库,应填写《吉林省成品油经营企业原址改扩建规划确认申请表》,由市州商务部门初审并上报,须经省商务厅核准,改造完成后,由省商务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应填写《吉林省成品油经营企业原址改扩建规划确认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已具备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扩建、改造加油站(点),应填写《吉林省成品油经营企业原址改扩建规划确认申请表》,须经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改造完成后,由市(州)商务局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二、规范市场秩序,强化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研究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及成品油行业特点,坚持准入条件、过程管理和退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管理秩序。对违规违法经营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视情节全省通报或直接取消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资格。

      (一)扎实做好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年度检查工作

  根据我省实际,成品油企业参加年检,应提交符合相关规定和解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年检是把握企业经营情况、审核企业是否继续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一个重要手段,是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和建立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举措。

  (二)依法做好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切实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企业的经营行为,督促各成品油经营企业抓好安全管理,促进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积极构建公平竞争、开发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同时,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加强与工商、税务、质监、消防安全等部门沟通协调,坚决打击和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1、各市(州)、县(市、区)主管部门按照《办法》可自行开展成品油市场的行政执法,事前须按要求,取得法制部门的执法赋权和财政部门的罚没许可,并严格依法履行规定的执法程序;

  2、全省范围内的加油站必须建立油品进销台账,由省商务厅统一台账样式,由各市(州)印制或由企业自行印制。中石油、中石化等国有或大型企业已自行开发的进销存统计系统可继续运行。未建立台账的企业,作为失信行为将记录在档,作为年检的重要参考;

  3、企业参加年检及直接填报经营情况、数据,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故意漏报或瞒报、虚报的,也将作为失信行为记录在档,视情节和后果,予以警告、不予通过年检,直至取消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

  三、合理规划布局,创新工作方式,提升管理水平

  各级商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作风,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认真研究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切实提高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水平。

  (一)做好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确保成品油市场布局合理、竞争有序。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扎实做好本地区加油站布点“五年规划”编制。以未完成的规划、经调整的规划为基础,适度增加新规划点,注重向西部地区、旅游区、新规划城区、道路扩展空间。推动对便利性、安全性强的撬装站、加油点的设置。

  (二)切实加强监测和预警工作,确保成品油市场供需平衡、运行平稳。

  要及时掌握能源供应形势,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供需变动情况的监测,并做好统计数据上报及经营分析工作;密切关注可能引起市场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预警和预报,制定和完善本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应急预案,提高对成品油市场资源配置变化的监控能力。

  (三)积极研究和创新工作方法,努力建立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通过不断完善全省成品油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企业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经营主体变动、经营行为记录、主管部门材料审核情况、行政事项办理情况等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做到企业经营变化及行政行为有据可查,增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