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法规
2022年海关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2年海关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一、切实提高政策公开质量

1.深化海关规章集中公开。巩固规章集中公开的工作成果,建立健全总署网站“海关规章库”动态更新工作机制,高质量发布现行有效规章正式版本。

责任单位:政法司牵头,署内各部门配合。

完成时限:全年。

2.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公开。各级海关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规范网络文本格式,高质量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版本,在海关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并动态更新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责任单位:署内各部门、各直属海关。

完成时限:全年。

二、更好发挥政务公开促服务、强监管功能

3.持续做好疫情防控信息公开。严格执行疫情防控信息发布各项制度,增强海关疫情防控相关信息发布的及时性、针对性,及时充分回应社会关切。

责任单位:署内各部门、各直属海关。

完成时限:全年。

4.严格执行已出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有序推进海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责任单位:海关企事业单位。

完成时限:全年。

5.依法依规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持续推进直属、隶属海关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公开工作。

责任单位:署内承担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各直属海关。

完成时限:全年。

6.持续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海关系统各预算单位预算、决算信息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海关系统各预算单位。

完成时限:预算、决算信息批复后20日内。

7.总署网站建设智能化政策问答平台。围绕各类高频、热点政策咨询事项,形成政策问答库并不断丰富完善。

责任单位:办公厅牵头,科技司、信息中心、数据中心配合。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8.优化政策咨询服务。同步推动海关政务服务场所、12360热线、网站新媒体等线上、线下政策咨询渠道服务水平提升,更好解答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责任单位:办公厅、数据中心、各直属海关。

完成时限:长期。

9.扎实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按照《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海关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署办发〔2021〕23号),更好适应基层企业群众信息获取习惯和现实条件,各直属海关年内推动本关区不少于三分之一的隶属海关完成对标任务。

责任单位:各直属海关。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三、夯实政务公开工作基础

10.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审查。进一步增强规范意识,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依规严格做好公开保密审查,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敏感信息,严禁擅自公开上级单位和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防范数据汇聚引发泄密风险。

责任单位:海关系统各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

11.优化信息公开方式。综合考虑公开目的、公开效果、后续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开方式:公开内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广泛知晓的,可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公开;公开内容仅涉及部分特定对象,或者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在特定范围内公示的,要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防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者泄露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责任单位:海关系统各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

12.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依法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

责任单位:政法司、各直属海关。

完成时限:长期。

13.加强公开平台建设。确保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安全平稳运行。深入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强化政务新媒体矩阵建设,加强地方和部门协同,及时准确传递党和政府权威声音。规范高效办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平台网民留言。

责任单位:办公厅牵头,署内各部门配合;各直属海关。

完成时限:长期。

14.2022年底前,推进署级政务类移动客户端支持互联网协议第6版。

责任单位:科技司、数据中心、信息中心各负其责。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四、强化工作指导监督

15.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推动落实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政务舆情回应主体责任。在发布重大政策的同时做好解读工作,主动释疑解惑,积极引导舆论,有效管理预期。充分评估政策本身可能带来的各种影响,以及发布时机和形势可能产生的附加作用,避免发生误解误读。加强政务舆情监测和风险研判,前瞻性做好引导工作。

责任单位:海关系统各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

16.办公厅梳理形成任务台账,按季度通报署内各部门承担任务的落实情况,对未完成的依法督促整改。总署对直属海关上一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发现问题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逐项核查落实情况。

责任单位:办公厅。

完成时限:全年。

17.各直属海关要结合本关实际情况,梳理形成本关任务台账,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逐项推动落实。落实情况要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各直属海关。

完成时限:全年。